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华容)债务清偿抵充问题浅析
分享到:
作者:周光炬  发布时间:2017-07-04 15:56: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2016年1月31日前还清。2015年9月,甲又向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月息两分。后甲因经营不善未向乙还款,经乙多次催讨甲于2017年1月向乙还款2万元。2017年3月,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两笔借款及利息,甲与乙在庭审过程中就已偿还的2万元属于对那一笔债务的清偿产生了分歧。

  【焦点】

  在本案中,甲对乙清偿的2万元应如何认定?

  【评析】

  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问题属于债务清偿抵充,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本案中甲对乙负担两笔到期债务,一笔有利息,一笔无利息,至起诉时已产生利息14400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甲对乙清偿的2万元中的14400元应认定为对债务利息的清偿,剩余5600元认定为对主债务的清偿,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本案中两笔债务均已到期,均未提供担保,第一笔5万元债务未约定利息,第二笔2万元债务约定了利息,债务负担较重,应当优先抵充,故剩余5600元应当认定为对第二笔2万元债务的部分清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