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龚某是邻居,在一次开玩笑的过程中,毛某意外跌倒而导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毛某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龚某赔偿毛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36000元。
2015年11月的某日,毛某与好友胡某一起出门,经邻居黄姓人家门口时遇到龚某。龚某故意让门口一个大约一岁的小孩喊毛某的名字,毛某对小孩笑着说喊呀喊就踢你两脚,小孩听后就跑,于是毛某与好友继续前行。但龚某又抱住小孩的腋窝将小孩托起向毛某用力撞,口里还说踩死你踩死你,毛某在避让中自己高跟鞋的右脚跟踩到左脚脚面,身体失控倒在地上受伤,后被送到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毛某的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龚某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通过逗邻家小孩开玩笑嬉戏,毛某在避让中受伤,龚某并没有伤害的恶意,应属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考虑到毛某受伤导致较大损失,为公平起见,龚某应适当分担毛某的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