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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
——实话实说的朋友圈吐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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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06 14:00:14 打印 字号: | |

    中国网7月6日湖南讯 湖南平江的毛某将自己不愉快的购车经历制作成帖子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剑指某汽贸公司存在“购车陷阱”。该公司发现微信后,要求毛某删除,毛某不从。于是该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0000元。近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毛某的行为不存在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了某汽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购车添堵气难平 怒发朋友圈泄愤

    被告毛某本欲按揭购买一台奔驰小汽车,于是和被告某汽贸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定金20000元。后因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承诺的交车时间未兑现,加之被告认为原告车行首先承诺按揭后又不能办理按揭,还超出合同范围要求在车行办理保险等等有违自己意愿,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在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本人申请退单,自愿负责10%退单费… …保证不扩散合同范围外的内容……”后,原告返还被告购车定金18000元。此后,被告将其在原告处购车退款的过程制作成“XX汽贸购车陷阱”等网络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遂成本诉。

    认定未侮辱诽谤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侮辱诽谤了特定的人,此行为被第三人所熟知,且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本案中,被告发布了对原告不利的消息,不可否认会对其社会评价造成影响,但对照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被告发布的内容包括签订购车合同,交付20000元定金,提车时间违约,被告书面承诺的解除条件和原告退款18000元的事实等等,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基本属实,并非凭空捏造,配图亦以现场照片为主,没有刻意丑化被告形象。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存在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侵权。遂作出如上判决。(中国网 黎青松)

    法官连线:实话实说是言论自由而非名誉侵权

    在微信朋友圈风靡的当今时代,公民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即时传播出去后,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若所发布的消息不实产生消极影响,个人必会承担不利后果。但本案中毛某实话实说则是其言论自由的范畴,无关名誉侵权。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的有自己的界限,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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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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