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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中院)勇救落水儿童 缓刑犯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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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9 13:46:41 打印 字号: | |

    本报5月18日讯 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勇救落水儿童,因此获得减刑;故意伤害他人后,有赔偿能力却不赔偿受害人,申请假释被法院裁定不予。今天上午,岳阳中院发布了2013-2016年该院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白皮书以及五大典型案例。

    2013年5月4日,在岳阳汨罗市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吴某,因抢救落水儿童被当地授予“见义勇为”光荣称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给予其记“重大立功”奖励一次。此后,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请对其减刑。最终法院裁定对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三天,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七个月零三天。

    2013年到2016年里,岳阳收结的9368件减刑、假释案件。9368件案件中,减刑案件占到了九成以上。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许辉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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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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