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在审理了一起标的额10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中,第三人主动申请加入诉讼,并主动承担债务,获得原告予以认可,法院依法判处其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5月6日,原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湖南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汇款账号为第三人长沙市某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2014年9月6日,第三人向原告还款250万元,此后,被告和第三人未再向原告还款。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有汇款回单证实,合同指定收款人即第三人对其收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的借债关系真实可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主张其系实际贷款人之说虽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但其主动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有主动还款事实,债权人即原告对其债务加入的行为也表示接受,故第三人应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该案第三人被判承担责任虽不是依据实际贷款人承担责任,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充分贯彻了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