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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一爆破员盗窃爆炸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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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7-07-11 09:21: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系平江某民爆公司的爆破员,因为兄弟义气,受朋友所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留爆炸物品赠与朋友,心存侥幸,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系平江某民爆公司爆破员),利用自己在爆破工地上进行爆破作业之机,趁安全员不注意,私自截留炸药和雷管,后驾驶小车将私自截留的2.4公斤炸药和5发雷管分三次送给朋友施某某(已被判刑)。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1月12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秘密窃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陈某利用工作之便,趁安全员不注意,秘密窃取爆炸物,将占有的爆炸物后送给他人,属于非法占有,窃取爆炸物后转移至施某某家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本案定性为盗窃爆炸物罪为宜。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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