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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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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17-07-14 11:04: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李某驾驶小车沿岳阳县筻口镇游广河东边的大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中湖村路段时,遇原告父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朝相对方行驶,由于雨天路滑,加之路面较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原告父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8月2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2836.55元。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重复赔偿,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该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欠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些都明确的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当事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受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痛苦而对其进行的精神上的赔偿。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颁布、2004年实施的,根据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生命是人的基本利益,也是人的最基本的人格。生命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不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更要赔偿近亲属的物质损失,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死亡赔偿的利益失衡,使受害者的近亲属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这也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则。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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