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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中院)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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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17 08:34:34 打印 字号: | |

 

    本报7月14日讯 今天下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湘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临湘市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在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人防费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职权,为登高湘城项目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人防费损失1590.6万元。

    同时还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汨罗市委常委、副市长、岳阳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湘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美元6万,港币20万,合计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卫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许辉 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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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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