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14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许辉 舒丽莉)今天下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临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在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人防费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职权,为登高湘城项目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人防费损失1590.6万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汨罗市委常委、副市长,岳阳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湘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美元6万元、港币20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卫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龚卫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卫国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款物依法应予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龚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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