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门面认购协议,但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将门面另售他人,张某诉至法院,却未料协议中达成了仲裁约定。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华容县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三份《门面认购意向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认购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三间门面,张某交付定金后10日内与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如双方就合同事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向岳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三间门面定金15万元,公司出具了现金收据。后经张某数次找公司交涉,公司拒不履行约定义务,且已将张某认购的三间门面另售他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门面认购意向协议书》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向岳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纠纷应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刘春林 通讯员 杨友力)
链接地址: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