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判决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电信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2016年10月8日上午,陈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汨罗某乡级公路时,被某电信公司落下的电缆线绊倒,造成原告受伤。陈某某与电信公司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便驾驶摩托车上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电缆绊倒,酌情认定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某电信公司对于其所有通信电缆未加强管理导致电缆掉落,将陈某某绊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电线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