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一案。
黄某、余某于2015年12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随余某生活,黄某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此后,双方因原告黄某探望小孩产生争执。黄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小孩的探视权,并每周探望一次。而余某却认为小孩与黄某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对父亲的探望充满抵触情绪,并认为黄某会趁机带走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住房等生活条件,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黄某每月探望小孩两次较为适宜;考虑到小孩尚且年幼,暂时未与黄某建立深厚的感情,黄某探望应在余某陪同下进行。
法官寄语: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对小孩的成长势必造成一定影响。但父母与子女间的血脉亲情,不应该因为父母的婚姻破裂而割断。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尽早走出离婚的阴影,正确对待前妻或前夫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