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判决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电信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2016年10月8日上午,陈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汨罗某乡级公路时,被某电信局落下的电缆线绊倒,造成原告受伤。陈某某与电信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电缆绊倒,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某电信公司对于其所有通信电缆未加强管理,导致电缆掉落,将陈某某绊倒受伤,某电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电线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刘春林 通讯员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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