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元某、李某、吴某三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一年。
多次剪断电缆线卖钱分赃 造成停电、电力设备损失数万元
2016年8月份期间,元某、李某两人或者伙同被告人吴某三人为窃取电缆线,先后在岳阳县城关镇党校附近某路段、益阳市南县南州镇某路段5次将已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剪断,偷盗得手后随即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分赃。三人的偷盗行为致使该两路段路灯部分停电,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人民币数万元。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 危害公共安全触刑法
本院审理认为:元某、李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元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元某、李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可减轻处罚。(刘春林 通讯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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