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不经核实而低价收购手机,殊不知成小偷销赃场所,最终遭受刑罚。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对肖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聂某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肖某某与人合伙经营长沙某科技公司,聘请聂某担任店长,公司主要从事旧手机回收业务。2016年9月23日,杨某、周某在熟人的介绍下,携带盗取的22台手机到长沙某科技公司出售,被告人肖某某、聂某在未作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以1650元价格收购了其中14台手机,经鉴定该14台手机价格为1268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聂某赔偿了失主闫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失主己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聂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