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虽已入刑,但有些人仍无视法律规定,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16日19时许,卢某在舒某家吃饭时饮用了一杯半红酒和一杯米酒,后其醉酒驾驶湘F03F03轿车载人前往华能电厂。当晚19时50分,卢某驾车行驶至岳阳市云溪区长江大道路段时,被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检测,卢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84.99mg/100ml。案发后,卢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所在的临湘市区司法局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证实其再犯罪风险较低,故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