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受雇于许某为其上房补漏,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房屋的瓦片砸伤,经诊断,刘某右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刘某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共计58600元。该判决生效后,许某不但没有履行义务,而且还联系不上,于是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该院执行警务部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该村村民了解到被执行人许某家庭比较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考虑到许某的实际情况,如果强制执行,未必会取得好的效果,于是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方式,“温情”调解。据村民提供线索,许某可能在其妹妹家,于是执行法官马上联系申请人刘某,一同前往被执行人许某妹妹的住所,找到了被执行人许某本人。
在执行法官长达3小时的耐心释法析理后,被执行人许某表示自己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以种植稻谷过活,等到稻谷成熟的时候将稻谷变卖,才能将钱还给刘某,现在只能一次性支付刘某3000元,余下的东拼西凑也会尽力偿还。申请人刘某也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许某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得到双方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