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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楼区)互相衔接 互促共进 互补共赢
增强律师制度改革服务基层法院工作的实效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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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5 11:51:2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已全面铺开,并向纵深发展,律师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执业保障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着增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让律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故律师制度改革要取得改革预期效果,必须重视律师制度改革服务基层法院工作的实效性。根据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律师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法院工作中发挥作用,产生实效,需要与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相互衔接,形成互动,才能够互促共进,互补共赢。如何形成互动?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找准改革互动的途径和建立改革互动的机制上作文章。

    一、找准改革互动的途径

    (一)呼应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在“三分式改革”上形成互动

    一是在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完善诉调对接上互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是岳阳市中心城区唯一的基层法院,辖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南湖新区和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的部分辖区,总人口115万。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增,收案数量从2013年的4386件飙升至2015年的9889件,两年翻了1.25倍,特别是2016年收案急剧上升,收案达14442件,同比增加了一半以上。而根据改革要求,我院法官员额仅有46名,繁重的审判任务,让基层法院法官身心疲惫。为缓解压力,提高效率,我院借鉴兄弟法院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行审理案件“三分式改革”(案件繁简分流、庭审案件事实分流、案件争点分流),其中案件繁简分流方面,推行案件诉讼前调解,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区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成立六个矛盾调解中心,即: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物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发挥和依靠社会力量帮助纠纷在诉前解决。目前已开始运行的有三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能够缓解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从我院四年来民事案件调解数来看,审理中调解4655件,诉前调解1729件,案件诉讼前调解工作如果能得到律师队伍的大力参与支持还大有潜力可挖。

    二是在庭前会议上形成互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需要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无争议的证据分流出来,以节省诉讼参与各方的时间与精力,提高审理效率。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有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二)呼应司法改革热点,在家事审判改革上形成互动

    去年1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案件移送至家事调解委员会后,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一些试点法院将一些律师列入家事调解委员会名册,但名册中律师比例不高,律师本人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呼应司法改革的难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上形成互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要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所以一方面公诉机关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另一方也要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等各项权利,给辩护律师提供平等的收集证据来举证的机会,从而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四)呼应司法改革的保障点,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上形成互动

    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主要是要强化对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监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涉及错案及虚假诉讼的法官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对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二、建立改革互动的机制

    (一)树立共同的法治理念与信仰,建立互动的思想基础。

    律师与法官作为共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必须有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精神,不能唯利是图,要有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如有的律师只愿意办收费高的案件,对案件诉讼前调解等公益事业不愿参与,非诉调解的作用不能充分得到发挥。

    (二)共享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互动的信息交流机制。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3.0版正在建设中,应该在信息网络系统和诉讼服务平台上与律师服务网络平台依法共享信息,以提高工作效能,在案件上能形成专业共识。

    (三)打通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的通道,建立互动的人才交流机制。

    目前,对于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尚在实践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以将优秀的公职律师直接选拔为法官。社会律师则必须在担任公职律师一定年限或做公益事业(如:非诉调解,公益诉讼免费代理等工作)达到一定分数后取得入选法官资格。

    (四)共同规范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建立互动的廉洁保障机制。

    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是敬业的,维护司法廉洁的,但也有个别律师工作责任心差,不钻研业务,不在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上用心,而是在“攻关”上下功夫,比如:情愿和普通当事人一样花时缠访法官,也不愿花时间写一份严谨的代理词、答辩词,有的律师自己对案件事实都没搞清,证据混乱、缺失,却逼法官支持自己当事人的诉求,有的甚至“围猎”法官,致使一些自身防腐能力差的法官违纪违法……但相关律师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与追究。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党委、政府加强对律师协会的领导,使律师制度改革与法院司法改革配套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廉洁,从而促进廉洁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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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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