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一男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吸毒,被依法收监执行。7月26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对廖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月6日,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廖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廖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今年7月17日,廖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司法行政机关以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廖某某缓刑。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违反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廖某某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