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于管理,上高中的儿子偷偷将家里的摩托车骑行上路,却不慎撞伤行人。林某夫妇最终为自己的大意付出代价,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20多万元。
林某夫妇为了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仅仅过了不到三天,其子小林就趁天黑骑着摩托车溜出了家门,在离家不到两公里的地方撞伤行人曾某,导致曾某重伤,前后花费医疗费23万多元,并落下残疾。因协商无果,曾某将林某一家和承保肇事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因小林在该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小林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38万余元,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2万元外,曾某的其余损失26万多全部由林某夫妇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