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胡某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通过对鉴定结论的准确认定,妥善的处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5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蔡某驾驶小型汽车沿S20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江大桥时驶入逆向车道,与胡某驾驶沿该公路由南往北行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驾驶人胡某、蔡某,乘客柳某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汨罗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根据胡某小轿车上装载的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影像资料,委托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对胡某小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胡某小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74Km/h之间。2016年1月4日,汨罗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对该事故认定不服,并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岳阳交警支队经复核,决定予以维持。2016年12月30日,经当事人申请,汨罗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小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胡某汽车在测量标杆间车速为68.5Km/h-70.8Km/h,碰撞前瞬间车速为68.5 Km/h。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由于胡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经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的车行驶速度进行重新鉴定。其重鉴结果是,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形成争议。对比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考虑了胡某的车行驶记录仪的时间误差,相比之下,鉴定过程更加专业,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并且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系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委托,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更加公正合理。因此,针对两份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议庭决定采信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没有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汨罗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因出现了新的证据予以推翻,不予采信。蔡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逆向车道行驶,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最终,胡某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对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依法进行了调整并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签收文书后,均未上诉。(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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