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竟然能找到这里来!这下我服了。”被执行人罗某看着突然出现的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处置被抵押房产以偿还信用社贷款。
2013年,罗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罗某向信用社借款三百万元,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罗某向信用社出具借据,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罗某发放了贷款三百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仅偿还部分利息,此后拒不还款,信用社遂向岳阳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借款本金三百万元,并偿还相应利息。但罗某于法定履行期间内并未履行偿还货款义务,信用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迅速进行“四查”,发现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罗某,让其领取相关文书,但罗某总是以其在外地工作为由,隐匿行踪,避而不见。执行法官遂于2017年4月23日向罗某公告发布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罗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一直未放弃寻找,经多方打听,发现罗某租用岳阳楼区一单位五楼会议室经营公司。承办法官迅速行动,赶赴岳阳找到罗某并向其送达相关文书,责令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履行法律义务。经承办法官不断地做工作,向其释明法律法规,使其深刻了解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