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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倾心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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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巢烨 舒畅  发布时间:2017-07-28 15:2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做不了夫妻的的赵某和刘某还是可以做朋友,在调解书上签完字后,双方一起走出了法庭。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相识恋爱后,生育一小孩,由于刘某当时才18岁,无法登记结婚,两人便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来,刘某发现与赵某性格不合,便在自己达到法定年龄后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两人所生小孩一直由赵某抚养教育。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跟刘某阐明,作为小孩的母亲应尽到抚养义务,而且小孩本患有先天性疾病,出于对小孩健康考虑,更应比一般父母多承担一份责任。另一方面向赵某委婉规劝,刘某是小孩的母亲,虽然现在两人不是夫妻,但毕竟还有小孩的情分在,适当让一步,双方不至于撕破脸,对小孩以后的成长也有利。

  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孩由赵某抚养教育,刘某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教育费用至小孩成年并享有探视权。

  法官温馨提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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