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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楼区)“摩的”载客引发事故 判两被告责任分担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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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8 17:47:57 打印 字号: | |

我国交通法明确规定,摩托不属于营运工具,营运车辆需要办理相关的营运证通过检测才能营运,而且营运不单单车辆要达标司机也要达标才能上路载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摩托车载客引发的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与李某某的过错行为构成对谢某某的共同侵权,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91.51元,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53.50元。

2015年4月29日9时左右,原告谢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某乡镇准备回家里,租坐了被告李某的出租摩托车,在驶至某乡镇某坡路辅道逆行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谢某某从被告李某的摩托车上摔下,当场神志不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湖南省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谢某某所受伤害为颅脑外伤,原告谢某某共计住院四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诉请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谢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系因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某分别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从被告李某的摩托车上摔下所致。被告李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并载乘原告谢某某,从事非法营运工作,且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驾车逆行,未注意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谢某某的共同侵权,应共同对原告谢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李某承担赔偿的比例为70%,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0%。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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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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