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文某、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文某、颜某因帮助其“老大”伍某(在逃)讨账,携砍刀从衡阳市驾车来到岳阳市云溪区寻找被害人姚某。伍某吩咐:颜某负责开车,文某、邓某(在逃)负责砍人。要求将被害人姚某腿脚砍伤致残,并承诺事后分别给每人二万元报酬。同年12月8日,伍某等人在云溪区路口镇发现姚某,一直尾随跟踪。姚某进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时,伍某指使文某、邓某二人持砍刀下车,邓某率先闯进银行自动柜员厅挥刀将姚某砍倒在地,文某、邓某二人先后对姚某脚部砍了20余刀。随后,颜某开车接应二人迅速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姚某右侧腓骨骨折,左右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颜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赔偿款一万元给被害人姚某,鉴于被告人颜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