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借送酒便利私下收取货款 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分享到:
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7-31 11:48:38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商行返还其借送酒之便利私下收取的货款。

  2016年3月,李某受某商行雇请,为其在平江县范围内从事配送啤酒业务。2016年3月至当年农历年底,李某为商行配送啤酒后私下向啤酒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后该商行向购买啤酒者收取货款时得知李某已私自收取了啤酒款,后要求李某支付已收货款未果,于是该商行将李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货款。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受雇为某商行在平江县范围内配送啤酒,所得收益应当归属商行所有,李某借送酒之便利私下收取货款,未向商行归还,李某无法定或者约定依据,收取应当归属商行出售啤酒的收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商行返还其收取的啤酒款。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行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