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超出担保范围的债务,之后向债务人要求返还,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颜某与被告余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元月余某因办厂缺乏资金,请颜某帮其担保在徐某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颜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徐某向余某催讨还款,余某无力偿还遂请求颜某先代为清偿,原告向徐某支付了利息5000元和借款本金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清偿的20000元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行使合法追偿权,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徐某与被告余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偿还利息的行为也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原告代被告偿还的5000元视为案外人徐某的不当得利,原告可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