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通过法庭的调解,妥善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纠纷,成功挽回原、被告双方行将破裂的亲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文系姐弟,但并无血缘关系,孩提时先后被养父王某某和养母丁某某收养。1988年,王某与养父母在汨罗某地共同建造了一栋两层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养父王某某、养母丁某某和王某及其妻儿名下。1994年,养母丁某某去世,1996年养父王某某去世。王某为重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求丁某文配合办理,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案件受理后,汨罗法院民三庭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丁某文提出了其对房屋应当享有继承权,同时养父于1996年去世,距今有21年,按继承法的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庭审后,合议庭认为,这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会影响两三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虽然可以按照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处理,但并没有实际解决纠纷,矛盾依然存在,社会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对出现裂痕的亲情将造成无法修补的遗憾。这样的纠纷,宜调不宜判。
确定案件处理原则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在向其宣讲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亦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经过了解,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只是在父母生前有些事情产生误会一直未能化解,日积月累终酿成纠纷。通过多次“背靠背”的调解和“面对面”的沟通,双方终于打开了多年的心结,并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丁某文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同时王某自愿补偿丁某文现金35000元。
至此,一场纠纷得以化解,原、被告双方行将破裂的亲情得以成功挽回,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