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在无偿照顾孙儿期间遭侵权,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支持了原告廖某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一场交通事故致廖某十级伤残且花费近3万元医疗费,为获得赔偿,廖某将事故司机李某及事故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廖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均无异议,唯独误工费。两被告认为,廖某照看孙子一年多时间,儿媳每月均给付其800元生活费,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在事故发生时仅55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庭审亦查明廖某老家仍种有责任田,其近一年多时间替儿媳照顾孙子虽未得到报酬。系出于亲情考量无偿提供服务,但不能以此忽略其看顾行为具备的潜在经济价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定原告廖某的误工损失按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被侵权人是否获得收入不能作为是否支持其误工损失的唯一评定标准,应结合被侵权人的劳动能力、生活环境及现状、同阶层民众普遍劳动模式等因素综合考量,唯此方可达到法理与人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