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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一男子酒驾身亡 同行者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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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寒军 胥佳宁  发布时间:2017-08-03 15:30: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湛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因其儿子死亡造成的损失41940.15元。

  2012年4月27日下午,被告湛某某在去修翻斗车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吴某某之子,两人打招呼后一起前往汨罗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某之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被告湛某某未饮酒。饭后,由湛某某驾驶吴某某之子的车返回。行驶至汽车修理店附近,被告湛某某下车去开其在此修理的翻斗车,任由酒后的吴某某之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吴某某之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原告吴某某认为,被告湛某某在聚会上对其子进行劝酒且自己并未饮酒,应当预见其儿子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多次找湛某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某之子本人。被告湛某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明知吴某某之子在就餐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属于不能驾驶的情况下,任由其自行驾车回家,致使其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当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湛某某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湛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因其子死亡产生的损失41940.1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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