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余甲2009年7月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两人在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12月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声称余甲的弟弟余乙在2012年向其借款20000元,2014年5月还款10000元,现在仍欠10000元没还。承办人收案后立刻把之前离婚的案卷全部调出,因张某的离婚案件曾是在该庭审理,如果张某所诉属实,则该笔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权。在翻遍三本卷后,承办人未发现张某在任何一次离婚诉讼中提到有该笔债权,即使法官都问了这个问题。
庭审过程中问及张某为何在离婚诉讼中未提起这笔债权,张某说因她认为这笔债权是个人的,以为跟离婚没关系,所以就没有提;又问及余甲为何没讲,余甲说2013年9月到2014年11月自己在戒毒所戒毒一年多,生活费用等开支共计一万五千元左右都是弟弟余乙支付的,所以他认为弟弟已经把剩余的一万元以这种方式还清了,所以在离婚过程中也没提这事。
该案中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偿还借款一事各执一词。张某主张余乙仍欠10000元,余乙认为欠款已在张某与余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完毕。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张某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该笔债权属于个人债权,而借款发生于张某与余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收取,但张某在与余甲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及此笔债权,而借款发生后被告余乙已偿还张某10000元,并为余甲垫付戒毒期间生活费用等开支约15000元,双方的债务已发生抵销,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离婚案件中,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都要如实陈述,造成债权债务的遗漏不但要重新起诉而且举证难度大,甚至影响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