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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楼区)钱房两清后长期未过户 买受人诉继续履行合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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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7 16:22:25 打印 字号: | |

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合同屡见不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彭某、李某、李彭某继续履行2001年11月22日签订的《职工住房内部转让协议书》;限被告李某某、彭某、李某、李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董某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

2001年11月22日,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彭某签订《职工住房内部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李某某、彭某自愿将其位于岳阳市某化肥厂X栋X单元X楼西边房屋作价33480元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98㎡,原告对该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转入该住房;双方商定自签订协议时,原告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被告李某某、彭某收到全部房款后交给原告房产证书,在12月1日前交房给乙方等。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李某某、彭某腾空并向原告董某某交付了上述房屋,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至今未过户。被告李某某、彭某、李某、李彭某以被告李某、李彭某作为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名,李彭某一直不知自己是共有人,也不知该房屋被转让,原告拿到房产证后知道该房有4个共有人,对房屋性质作了充分了解,但没有征求各共有人意见和让各共有人签名,负有重大责任,不属善意第三人为由,主张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彭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一审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彭某签订的《职工住房内部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某、彭某是被告李某、李彭某的父母,四人系同一家庭成员,被告李某某、彭某出卖并搬离诉争房屋时,被告李某某、李彭某作为儿子必然是知情的,李彭某称其对此不知情明显有悖常理,不予采信,故虽然李某、李彭某作为共有权人未在协议上签名,但他们自房屋交付至今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为被告李某、李彭某对房屋出售无异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董某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李某某、彭某履行了交付诉争房屋义务,然而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虽然协议未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但该转移登记行为属房屋买卖的法定义务,出卖方应当履行,因被告李某某、李彭某尚未履行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的相应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房屋买受方,理应及时要求对方协助过户,以保障交易安全,但其居住至今十多年来未向对方主张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公示的房屋产权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此,原告亦有过错。诉争房屋至今仍存在,当然能够办理且具有办理相应产权手续的必要,对于被告称该房屋无国土证无法办理过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应当依照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补缴的有关费用应当按规定缴齐。遂根据以上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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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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