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慢一分、莫抢三秒”是每个驾驶员都耳熟能详的口号,旨在提醒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以安全为重,切莫为了争分夺秒而超车、抢红绿灯,以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湘阴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司机柳某赔偿伤者邵某5620元、保险公司赔偿伤者邵某87455元。
2016月10月11日,柳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县石塘乡秃峰村五组路段时,为了超越前方车辆,与对向行驶的邵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邵某受伤后住院61天,花去医药费34135元。邵某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柳某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柳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在不具备超车的情形下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内予以承担,剩余部分由柳某承担。综合考虑原告的各项损失后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