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李先生是1994年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到李女士家共同生活,并改姓为李,做了李女士家的“上门女婿”,在农村俗称“招郎”。1995年生育长女小燕,已参加工作,2001年生育二女儿小盼,2004年生育三女儿小彬,2006年生育四女儿小婷。双方婚后无存款及债权,共同建造有房屋一栋,并有共同承包经营的田土和茶山。今年李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离婚纠纷。
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的法官承办该案后,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离婚的意思,但是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有很大的分歧,尤其是李先生的情况非常特殊,其作为上门女婿在其原来家乡所在村组的田土已经被收回,若离婚后回去原居住地将没有经济来源,有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法官了解情况后,赶往李家所在村组,跟当地村组进行联系,并积极协调,联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李女士、李先生进行调解。在充分分析李先生的情况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及承包经营的田土及茶山达成了一致。
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共同子女四人,大女儿小燕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未成年子女三人,二女儿归李女士抚养,三女儿和四女儿归李先生抚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承包经营的位于城头坡的土地与神土坪上面一排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李先生所有,下面一排和一个三角形的土地及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李女士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包经营的位于某处茶山归李先生所有,其余的茶山归李女士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主屋附屋共六间,房屋界限东抵地坪,西抵公路,南抵池塘,北抵猪圈,归李先生所有。最后,该起婚姻矛盾通过法官耐心调解得到圆满化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