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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反目夫妻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院调解还幼儿无邪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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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7-08-14 09:22:0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2月,余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余某某(未满两周岁)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余某对余某某有探望权。此后,余某多次到张某家中探望余某某,余某某由张某及张某父母兄嫂悉心照料,成长的天真无邪。

  2017年6月,余某再次到张某家中探望余某某时,因余某某对余某不熟悉,拒绝与余某亲近,余某认为是张某等人教唆的,遂对张某产生不满,提出余某某应当由自己抚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某将小孩交由其父母抚养自己外出务工,对余某某不负责任,且张某等人阻挠其探望余某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张某认为余某每次前来探望余某某,既不会提前通知自己,来了也不跟自己家人打招呼,是余某无理在先,自己及家人待小孩如同掌上明珠,张某坚决不同意小孩由余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及家人抚养小孩尽心尽责,从无虐待遗弃小孩行为,余某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张某及张某家人生活,现在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度过无忧无虑的童年,且余某某是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为便利。

  庭审后,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余某释明法理,使其认识到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所以,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因余某某年纪尚小,对不甚熟悉的人有抗拒心理,余某应当多与余某某建立父女感情,而非硬生生的改变余某某的生活环境。余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其次向张某及其家人进一步解释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余某某身心健康的成长离不开父亲的关心与呵护。最后法院为双方提出调解方案,达成了由张某继续抚养余某某,余某对余某某有探望权,张某应当予以配合的协议。双方互留电话,一致决定要齐心协力的为婚生女余某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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