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平江法院审理了李某诉朱某的离婚案件,两人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承包的农田中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但建房时未履行审批手续,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现原告李某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意见分歧:
对是否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依法进行分割。
意见二:该房屋是否属于双方合法所有财产尚不明确,在该案中不应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房屋,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且房屋系建在承包的农田中,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该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尚不能确定;
二、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该案中虽然双方认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并未就该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有权人并不能确定。
三、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该案中的房产,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但存在上述合法性及权属证明方面的瑕疵,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双方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本案中不应进行分割。双方可待该房产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办理房产登记或者权属确定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或自行协商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