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人之常态,出殡送葬古来有之。在悼念仪式结束后,为逝者出殡送葬成为了中国传统丧葬习俗不可或缺的部分,而逝者亲朋在出殡队伍途经自家门前时,燃放烟花鞭炮为逝者送行,表示悲痛之情也成为了该传统习俗的组成部分。但就是这样一种习俗,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故。近期,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鞭炮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6年6月,李某的长辈因病逝世,悼念仪式结束后,付某、毛某作为亲属与出殡队伍随行。途经余某家门口时,余某遵循民间习俗,从自行经营的产品中拿出一箱烟花进行燃放,为逝者送行。然而该箱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突然爆炸,将出殡队伍中的付某、毛某炸伤,两伤者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余某经与烟花生产厂家联系,生产厂家通过余某支付了医疗费12000元,均用于两伤者的治疗。但付某尚有2万余元、毛某尚有3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未能落实。各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余某及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与常见的产品质量纠纷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余某燃放的烟花虽然购自生产厂家,但其并非产品的销售者,而是烟花的使用者。两原告因被告余某燃放烟花造成自身受伤而主张被告余某承担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纠纷。而两原告将生产厂家列为被告是认为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产品质量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
但综合考虑到被告余某的实际赔偿能力,同时也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此后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余某证据意识不强,未能保留其与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且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烟花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而生产厂家也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了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对三方当事人开展说理工作。一方面根据烟花的残留标识指出该产品确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事实,生产厂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指出原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释明事后向生产厂家追偿的困难程度。此外对两原告也晓以人情事故,指出被告余某燃放烟花为善意之举及事故发生的意外之情,建议两原告主动放弃部分赔偿要求。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协商、沟通下,两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赔偿要求,被告余某承担剩余经济损失的40%,生产厂家承担剩余经济损失的60%的方式调解结案。现生产厂家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被告余某亦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