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两被告人皆系聋哑人,且均为惯犯。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3月6日,被告人郭某单独或伙同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岳阳和上海市区多家网吧内,采取假扮网吧工作人员清扫电脑桌面,并伺机将网吧顾客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20次,盗得被害人肖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22人手机22台,所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9373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王某某采取相同的手段,在岳阳市区网吧内盗窃作案2次,盗得被害人孙某、宋某某的手机2台,所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884元。2016年9月18日和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唐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和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在与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共同盗窃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与王某某相互配合,并直接实施盗窃手机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唐某某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