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与蔡某乙离婚后,婚生子蔡某甲一直由其父蔡某乙抚养,易某以离婚时未向蔡某甲索要任何财产为由,不支付未出嫁的婚生子蔡某甲的抚养费,双方因此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甲由蔡某乙抚养,易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蔡某甲属先天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蔡某甲于2011年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2012年蔡某甲便回到父亲蔡某乙处与父亲共同生活至今。蔡某甲的父亲蔡某乙与母亲易某于2016年经华容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已分居十年,且未对蔡某甲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蔡某甲虽已成年,但因先天智力残疾不能独立生活,蔡某甲并未登记结婚,无法律上负扶养义务的配偶,故应由其父母对其承担抚养义务。易某以离婚时未要财产为由拒绝抚养于法无据。现蔡某甲随父亲蔡某乙生活,应由蔡某乙抚养蔡某甲,易某支付抚养费。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