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谢某签订购房协议,谢某将自己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屋出售给胡某。其后,因所售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胡某与谢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谢某返还胡某购房款人民币14.5万元,同时胡某返还谢某房屋。
2010年,谢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华容县某村三层单家独院房屋一栋,后于2013年对该房屋加以改造,并私自加建了第四层(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2014年7月22日,胡某与谢某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谢某将上述房屋加建的四楼三室二厅的房屋出售给胡某,房屋价格为26万元;谢某负责在胡某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提供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胡某负责。协议签订后,谢某即将房屋交付胡某使用,截至目前,胡某共支付购房款14.5万元。因房屋系未经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加建的违章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购买三层房屋后,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擅自在该栋房屋上加建第四层。其加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手续,因而不能成为合同转让的合法标的物,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依合同法之规定,对于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