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没办案了,这次入了法官员额必须办案。昨天分了两个案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一个离婚纠纷,但出师不利,送达诉讼文书任务完成了一半。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妻子,杨某接了我们的电话,说在外地,可将文书送到公司。到公司找了杨某委托的三、四个人,不是避而不见就是明确表态不签收,事实上他们之间有“默契”,杨某就在华容,其下属无意中说漏了嘴,说杨总下午来办公室的,而杨某遥控指挥下属,但下属就是不执行。当然,我们通过做送达笔录、照相、留存通话记录和录音,还是完成了这个案子的送达任务。离婚案件的被告谭某,我们打了十多个电话,一直不接,原告说被告在广州,具体地址不知道,老家在涟源市,也联系不上,只好暂时作罢。
送达难,是法官办案最头痛的事,当然再头痛也有办法解决,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案子总要结,事情总要了,这是法官的事,就不多说了。通过昨天的送达经历,我还是想和当事人说:被告,其实你不用躲法官!
一是躲避没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了很多种送达方式,法官一时拿你没办法,但法律终究可制约你,只要法院依程序办理,即使你不露面,照样可以下判,照样开展执行。
二是躲避对被告自己不利。有的被告不愿与法官见面,主要是认为自己也有理,我有理,我不管,你爱怎么判就怎么判。殊不知,被告不到庭,事实上是放弃了自己的很多权利,如申请回避权、陈述权、举证权、辩护权等等,因为你不到庭,仅听原告一面之词,法官难免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告不到庭上说,不提供证据,法官很大程度上就会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而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三是躲避只会加剧双方矛盾。俗话说:“一场官司一场火”,谁都不愿意对簿公堂,原告也是迫于无奈才诉诸法院。如果被告积极应诉,态度诚恳,原告心里也感觉好点,就有可能做些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反之,被告置之不理,甚至牛气冲天,更坚定了原告要将官司打到底的决心,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被告躲避诉讼不是办法,也得不到好处,可以说只有弊,没有利。同时相关公民因为“三怕”:即怕人责怪、怕担责任、怕惹麻烦,不配合法院工作,其实也是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这与当前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是相背离的,应该引起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全民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