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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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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琴  发布时间:2017-08-18 10:02: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蔡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派遣至某县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从事保安工作。蔡某在银行上班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多次带劳动合同书至蔡某工作地点,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蔡某因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年限有异议而拒绝签字。2016年6月24日,因蔡某严重违反上班纪律,被劳务派遣公司辞退。蔡某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了蔡某的申请。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蔡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造成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在于蔡某的拒签行为,责任在蔡某自身,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放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持续存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为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裁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基础。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且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二)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双方行为,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用人单位是否就能免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可知,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并不是毫无救济途径,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如果拒签合同将承担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对等的。本案中,蔡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用人单位多次将劳动合同带至蔡某的工作地点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蔡某一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进行相应的通知程序,而是留任蔡某继续工作,并放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持续存在,所以用人单位应对未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即应当向蔡某支付未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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