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民警控制现场秩序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民警轻微伤,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有期徒刑各九个月。
2016年2月7日22时许,平江县公安局伍市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KTV有人打架,接警后伍市派出所民警黄某、民警易某、协警王某等人着警服、开警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三人便口头制止打架双方,此时在伍市镇另一KTV唱歌的姚某丙等三人 (均已判决)、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接到朋友在KTV打架的消息,也赶到现场。姚某丙到现场后被不明人员打伤头部,遂再次引发了现场人员的互相推搡,民警见状便上前制止,姚某丙认为是协警王某打了自己,并向同伙等人指认是王某打了自己,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伙同姚某丙等人对协警王某进行殴打,并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民警黄某、易某在控制现场秩序过程中亦被致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黄某、易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姚某丙等三人的家属上门向黄某、易某、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损失二万元,取得了黄某、易某、王某的谅解。2017年2月13日和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姚某甲和被告人姚某乙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