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诉板江乡某某村委会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开设店铺销售水泥,2012年5月,平江发生特大山洪,多处水利设施被洪水冲毁,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李某某提出向原告购买水泥用于该村“生产自救”,修复该村的水利设施。原告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分多次将32吨水泥发放至该村农户家中,并由农户在水泥去向明细表中签名。2012年12月29日,原告与李某某结算,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书写“凭发票附各组各地段用途清单报账”。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水泥欠款未果。
法院通过查明的事实认为,李某某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为代表关系,李某某在任该村村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期间,代表村委会为该村村民修复水利设施的行为系为村民组织利益行驶的其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李某某向原告购买水泥和出具欠条的行为即为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代表组织理应偿还代表人为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付款,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