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不是坏事,但有人却把聪明劲用错了地方,干起了违法乱纪的勾当。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采用弹珠击碎车玻璃实施盗窃的案件。
2013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与黎某、龙某(均已判刑)三人驾车从汨罗市行驶至平江县城关镇城西加油站。被告人霍某和龙某驾车掩护,黎某使用自制的弹弓弹射钢珠,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越野车的车窗砸碎,后将车内的编码器、主板读卡器、扫描器组件等配件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4400元。
2013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霍某伙同黎某驾驶一辆未上牌照的报废皮卡车行驶至湘阴县湘江公园门口的马路对面,由被告人霍某放风、被告人黎某持自制的弹弓弹射弹珠,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途观越野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8000多元现金盗走。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霍某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 2017年7月18日、7月20日,被告人霍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胡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霍某从轻处罚。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霍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家属积极退赔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