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年过七旬的郑老汉拿着承办法官转来的7万元赔偿款,激动地说:“太谢谢法官了,没想到开庭的当天被告就能向我们支付7万元赔偿款,我儿子的病能及时治疗了”。
早在2014年12月3日,郑老汉的儿子即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华容县某路段与刘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公路南侧车道上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24日,郑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九级、十级。该事故经华容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与郑某负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组织调解未果。
郑某诉至华容法院,要求刘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8万元外,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郑某受伤后精神恍惚,急需医药费继续治疗。而刘某的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且其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对郑某要求的赔偿一直持逃避的态度。郑某的父亲郑老汉很是着急,向承办法官透露自己的心思,希望刘某能早点支付赔偿款给儿子治病。
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联系刘某,向刘某说明郑某急需医药费继续治疗的现状,并多次跟刘某作思想工作,让其积极筹措部分赔偿款,希望开庭当天能得到郑某的谅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刘某开始接受并面对现实。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开庭审理当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郑某经济损失7万元。当天下午,刘某在签收调解书时,便将7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
本案从立案审理到当庭执结仅用17天时间,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