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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引纠纷 法官判决利于子女成长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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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9-04 08:33:32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同居关系是否解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进行判决。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自2002年正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5月1日生育共同之子小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感情较好,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自行和好。后来,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遭到拒绝,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近期。双方因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李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女士对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共同之子小诚。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征询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的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表示若共同之子小诚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育之子小诚,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现在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共同之子小诚,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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