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判决了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3日晚,汨罗市公安局磊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网上追逃人员进行清查。当清查至汨罗市桃林寺镇某村时,发现网上追逃人员吴某某在家。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出示《在逃人员信息表》后,对吴某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及吴某某妻子彭某某与当地一些群众通过推搡的方式与民警对峙、僵持,阻止民警将吴某某带离,并有人对民警实施殴打。为防止吴某某逃跑,民警将手铐一端拷住吴某某,另一端拷住自己。后被告人吴某拿出一把钢丝钳将手铐剪断,致使吴某某再次脱逃。经法医鉴定:一民警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与他人一起以暴力方法实施阻碍,致使被控制的在逃人员再次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