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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流浪人员被撞无人领尸 救助基金代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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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维、余均军  发布时间:2017-09-05 10:38:41 打印 字号: | |
  流浪的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尸体无人认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后欲代为索赔全部赔偿金,法院应如何处理?近日,湖南省平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4月,被告罗某驾驶一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撞上某流浪的无名氏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行人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于当日向外张贴“寻尸启示”,于次日在平江电视台广播中心播出寻尸告示。无人认领后,交警大队将该无名氏行人在殡葬管理所予以火化,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丧葬费费用8472元。另罗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事后,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法院起诉,代无名氏向被告罗某及某保险公司索赔,请求代为保管损害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必须是死者近亲属或者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现无任何法律规定该案原告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由法律授权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对该案原告以自己名义要求本案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原告支付了被侵权人丧葬费8472元,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无名氏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8472元。驳回原告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被告罗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现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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