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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名义借款人借钱未用也要还
——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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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05 15:00:58 打印 字号: | |

“周法官,这个钱我一分都没有用过,我还帮罗某要回了一部分本金,为什么要判我还钱?”刘某拿到判决书后非常不解,遂向承办人提出了以上问题。

原告罗某诉称,其与刘某是朋友,2014年11月刘某向罗某借款10万元,借款当日刘某出具借条。此后,刘某向罗某支付了29000元的利息,偿还了14000元的本金,之后便不再还本付息,遂起诉到华容法院。刘某辩称其并没有向罗某借钱,钱是李某借的,她只是中间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刘某向罗某出具借条,并从2014年12月开始支付利息给罗某,可视为刘某默认借款已实际支付的事实。现金交付后,刘某对借款实际占用并可自由处理,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罗某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偿还罗某本息共97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罗某与李某互不相识,罗某的钱虽是李某实际使用,但刘某向罗某出具了借条,罗某收取的利息除有一笔是由李某通过他人支付,其他全是由刘某支付,因此,刘某与罗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刘某虽未使用该笔借款,但她向罗某出具借条并以自己的名义向罗某还本付息,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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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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